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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玉杰律师亲办案例
本想小额借贷渡难关却轻信对方贱卖房
来源:徐玉杰律师
发布时间:2016-11-07
浏览量:773
  1. 案情描述

    委托人唐×雁(被告)因为房屋按揭贷款逾期还款,找到某小额贷款公司寻求贷款偿还按揭银行的月供款,因为当时被告的配偶在外地,无法共同签名,未能从该小贷公司借到钱。该小贷公司负责与委托人接洽的工作人员罗×乐(本案原告)看到被告未能贷到款,称可以私下以其个人名义借款,2015年4月18日原告向被告转款32000元,当日被告又在原告的误导下双方初步达成房屋交易意向,原告利用被告法律风险意识不强,声称可以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规避二手房交易税费为由,以非真实交易价38万元先签订了《商铺买卖合同书》,被告要求另行签订双方议定的真实交易价的合同,但原告一直拒绝与被告签订,双方发生争议,被告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履行合同义务。

  2. 办案过程

    本律师接受被告当事人的委托后,听取了当事人对争议发生前后的情况介绍,认为原告利用被告对法律知识的欠缺有欺诈和误导行为,将价值68万元的房屋以38万元“出售”给原告,由于被告轻信原告先签一份“避税”,再签订一份真实交易价的买卖合同,导致被告陷入被动。本律师拟通过抗辩合同无效,达到拿回房产的目的,毕竟被告当初购买时已支付70多万元,即使不考虑房价上涨因素,“交易”价格很低,按照市场交易罚则,双方的交易显然不公平,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经过三次开庭审理,最后在法院的主持调解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原告同意增加房款4万元(房屋总价42万元,扣除原告已支付的房款及相关费用,原告另支付235920.88元);被告和第三人支付的诉讼费8500元由原告向被告支付。调解书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

    四、律师分析

    本案虽未通过法院判决结案,但通过开庭审理,因为被告无法提交足够的证据支持原告欺诈和误导行为,第三人拟以夫妻共有产权主张合同无效,也因为结婚登记日期在购房合同签订日期之后,很难达到目的,涉及房屋的买卖行为,无论是买方还是卖方都应慎重处理,面临处分个人重大权益的事情,当事人一定要对交易风险有清醒的认识和必要的法律风险防控能力,遇到比较复杂的行为,当事人还是要委托律师进行把关,以免利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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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
    徐玉杰
  • 执业律所:
    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40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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